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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包括虚拟货币交易、最关注问题的解释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第二条、第8项改为:“在互联网上通过借贷、投资股票、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为什么要添加虚拟货币?

最高三院、刑事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修改后的解释在原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司法实践和新的犯罪形式,增加了网络借贷、非法吸纳的新形式。增加虚拟货币交易、融资租赁等资金作为第十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为惩治P2P、虚拟货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2、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庭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修改后,《解释》保持四个认定要素不变。适当修改。四个标准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合法许可或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借用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宣传单、手机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

(四)从公众那里吸收资金,即社会上的非特定对象。

3、日常交易行为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刘洋律师解释:本质上,我们通常理解的虚拟货币交易是指货币交易、法币交易、合约交易等,这些虚拟货币交易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要件。因此,本司法解释不适用。当然,不适用本司法解释并不意味着不符合其他刑事构成,如场外交易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协助信托罪或隐匿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

4、非法集资会不会开始涉及只涉及加密货币交易(无法币)的集资、ICO、理财等?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霍义杰层指出,以往主流司法层面很难对上述行为提起诉讼。显然,这个司法解释试图扩大范围,但还取决于未来能否实施。韩武斌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过ICO等仅涉及加密货币的行为,并以非法集资方式立案。这一次,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澄清。

刘洋律师指出,此次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一个核心问题。在非法集资罪中,将虚拟数字货币的性质明确定义为刑法意义上的“资金”,是一个重大突破。在非法集资罪中,已经明确了虚拟数字货币的性质,随着虚拟数字货币案件的增多,过去“虚拟数字货币没有法定赔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并且不能被重视”等等。意见在实践中没有意义。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仍未能解决非法集资案件数额的认定问题。坦白说,这个问题真的是无解。如果虚拟货币的价格被认定,存在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如果虚拟货币的价格不能被认定虚拟货币交易需要什么,将在实践中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障碍。

孙军律师的文章引用了自己的经历指出:2020年,一个客户找到了作者,客户在2018年3月投资了一个山寨币。他记得当时他投资了100个比特币和3000个以太坊发行人发行的币一上市,一周内就暴跌。代币发行方只给了双方十分之一的山寨币,后面的十分之九按照最初的约定在未来三年内分发。因为币价一上市就几乎为零,各方不想要剩余的币,希望发行方退还已经投入的比特币和以太坊。货币发行人态度强硬,甚至对投资者说脏话。客户非常生气,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协助报案。我们团队协助当事人整理案件中的所有证据,事实也很清楚虚拟货币交易需要什么,证据链条很清晰。我去派出所报案。警方听取委托人的举报后,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但是,整个公安局花了两三个月的时间,对这个案子进行了调查研究,最终还是没有给我们立案。根据今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以虚拟货币交易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定罪。因此,对于虚拟货币交易部分,警方可以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货币发行人进行刑事调查。